新疆德明汇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988号 原告: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扎提街四环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70991848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新疆德明汇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大桥1区1丘4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56435058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明汇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76元,减半收取为1883.38元,由原告特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海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