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异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即查封、冻结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即查封、冻结措施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彬
审 判 员 祖力皮亚木·艾合麦提
人民陪审员 孟 献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琚 甜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