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群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5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正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秉坤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李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