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767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屯区塔北路丽园叁区11幢1-2号。
法定代表人:吴群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市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管委会库木巴扎社区3-5-12号。
经营者:付义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龙,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延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孜乃提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