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2民初1008号
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刘陈正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樊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2.32元,减半收取计3276.16元,由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辉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