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森,新疆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月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北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樊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路(沙雅县老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艾克拜尔伊干白迪,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3.80元,减半收取计5,18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孟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