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43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邹明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北路东方城市花园(17区7丘85栋2-202号)。
法定代表人:石金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胡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邹明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无力缴纳诉讼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