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790号
原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路和谐时代广场A座21楼2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莎车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莎车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