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力泰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力泰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以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力泰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2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荣小芳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