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瑞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系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吐央村村委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吐央村。
法定代表人:高加东,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吐央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吐央村村委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吐央村村委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到位110000元,执行费2300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4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江 海
审判员 袁 斌
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