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海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瑞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667.9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3667.90元(不含执行费1398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案款113667.90元,包含货款98789元、违约金14878.90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若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权主张以98789元为基数的迟延履行双倍利息;3.申请执行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努尔 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