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亿利阿拉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103民初1584号
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阿拉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美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阿拉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亿利阿拉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曙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2,067.8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73元,合计233,540.8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承接了沙漠生态治理10KV输电线路及1-5号泵站配套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2016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10KV配电安装工程(1台500KVA变压器、4×400KVA变压器)及10KV线路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222,067.87元至今未付,被告于2020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企业询证函》,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222,067.87元。原告承建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且该工程已过质量保修期,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亿利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甲方为亿利公司,乙方为曙源公司。合同首部约定甲方将亿利公司沙漠生态治理10KV输电线路及1-5号泵站配套电力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地点:南二干48闸至53闸以北1.4万亩土地。第二条1.承包项目范围:承包范围10KV配电安装工程(1台500KVA变压器、4×400KVA变压器)及10KV线路工程。第三条2.合同价款:本工程根据国家有关额定收费标准及双方协定进行收费,合同价为1,186,400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整(含税金)。第四条付款方式:(1)承包合同生效,承包商在收到业主开工通知书2日内进场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355,920元)人民币。(2)承包商完成总工程量的70%,并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计(237,280元)人民币。(3)工程竣工由第一师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并收到承包商提供的等额发票7个工作日内,业主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计(474,560元)。(4)剩余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第五条施工工期,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书为准。第八条(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总共工程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无任何需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乙方有不履约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二、2016年5月18日原告开具了购买方为被告亿利公司金额合计为1,186,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退还了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合计138,64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施工义务。2021年2月23日,被告亿利公司通过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向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确认欠原告工程款为210,964.87元。原告对此欠款金额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利息10,899.37元(210,964.87元×4.75%/年÷365天×397天,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为221,864元(210,964.87元+10,899.37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减少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964.8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899.37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原告为被告完成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装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也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21,864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利阿拉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利息合计为221,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4元(原告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5364元,由原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元,由被告亿利阿拉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96元(与上述判决主文义务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川生
人民陪审员  苏山峰
人民陪审员  施明登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