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乾元坤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刚,男,1971年5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8月出生。
原告***与被告新疆乾元坤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