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久电力金具销售中心、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久电力金具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机电区11排40号。
经营者:林建明,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商城路广播电视台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久电力金具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02,380.2元,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302,38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浩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