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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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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394号******
原告:常培俊,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新疆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昌吉市乌伊西路与北京南路交汇处西南200米文庭雅苑2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昌吉市乌伊西路与北京南路交汇处西南200米文庭雅苑2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培俊诉被告新疆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培俊于2019年1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培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培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培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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