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40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闵忠宝,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迁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湖州市南浔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外环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闵忠宝、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闵忠宝、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保全费3139元,合计诉讼费5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