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迁镇,组织机构代码:704450907。
法定代表人:董连富。
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外环西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740232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初87号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41575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明,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识之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执15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方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