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5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初字第1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连富。
被告: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湖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褚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