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显钜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