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库执字第145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和硕县。
申请人***,男,汉族,1945年8月10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女,汉族,1944年12月14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3年7月22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5年5月20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男,汉族,2010年3月14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被执行人宗长江,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生,山东省宁津县人,住和硕县。
被执行人新疆巨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巨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长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786.50元。
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