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建瑞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8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建瑞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万象天地商务公园1-2-708。
被执行人: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469号绿城·玉园一期13栋1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建瑞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77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