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勒泰地区双陆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双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交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469号绿城玉园一期13栋1**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430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分两次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案款,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4301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米拉也尔肯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