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569781947X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731821822J,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理其权利,现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计25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