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569781947X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731821822J,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理其权利,现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计25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