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173号
原告: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
法定代表人:李湘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州**市农业科技园区办公大楼附楼**/div>
负责人:张敏。
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召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冬梅
书 记 员 何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