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963号
原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6号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扬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凯颐大厦19层21室。
法定代表人:贾东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马亚,该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朴欢
人民陪审员 别宁宁
人民陪审员 徐跃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