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46号
原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6号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洁。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
原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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