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668号
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璟国际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5250内的存款310989.7元,保全标的为310989.7元。2020年10月1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310989.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璟国际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5250内的存款310989.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4元,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