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41号
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陕0116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建行渭南市临渭区支行、账号为61001641108050001692的账户存款280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纠纷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建行渭南市临渭区支行,账号为61001641108050001692的账户存款280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二二一年 九月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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