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420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乌仲裁字第02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茹下:
终结(2021)陕0116执4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O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