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621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以邮件快递方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快递公司2018年12月12日收取快件,于2018年12月14日投递至本院。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子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