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621之二

原告***,男,1980830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海,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27日立案。原告***于20181211日向本院诉申请。

***以邮件快递方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快递公司20181212日收取快件,于20181214日投递至本院。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负担。

审判员司马义·玉素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