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621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海,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新疆恒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以邮件快递方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快递公司2018年12月12日收取快件,于2018年12月14日投递至本院。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负担。
审判员司马义·玉素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子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