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2099号
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靖宁时代广场6#商业楼7#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塔城西路189号天一·海尚阳光小区2号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