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5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新疆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273,432元的财产。因被保全人已履行欠款给付义务,故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715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奇台支行尾号112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