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504执恢65号
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1408007R。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514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4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