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3659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寿光嘉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东平县。
被告: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514N。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燕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艳秋
书 记 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