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46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4-G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2886D。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阳光,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51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市华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3R1N6H。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申请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申请人:杨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华涛商贸有限公司、***、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皖1502民初46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华涛商贸有限公司、***、杨涛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存款共计3380000元。2021年7月19日,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华涛商贸有限公司、***、杨涛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华涛商贸有限公司、***、杨涛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存款共计3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诗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德齐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