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3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绿洲中路391号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胜,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2幢服务型公寓3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阡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新01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阡陌公司与圣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阡陌公司在庭后向合议庭提交的情况说明中陈述,其是通过刘晓波而借用了圣源公司的资质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而在二审庭审中,圣源公司出示了多份新证据,用以证实涉案工程系刘晓波进行的施工并收取了工程费用,故为查清本案事实,应追加刘晓波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新01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圣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0.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敏
审判员 金爱民
审判员 杨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