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559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保全财产金额由2,868,506.96元变更为1,467,123.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3财保2555号民事裁定冻结***名下价值2,868,506.96元变更为1,467,123.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依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