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343号
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2幢服务型公寓3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宋占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红,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3246533元,后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2772.2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回32747.26元。
审 判 长 芮     雪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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