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7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7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20,565.03元(其中本金31,5926.14元,执行费4,638.89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依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