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101民初925号
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儒,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融合南路桐柏山路454号凯博电器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4.64元,减半收取4272.32元,(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4272.32元),由原告宝鸡市恒森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孟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