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2325民初205号
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91号1-2栋5层19。
法定代表人:李星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旗,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西电力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西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半截沟电力工程作业时,因被告资金紧张请求原告为其垫付电力工程带电作业车费15600元,原告为其垫付该笔欠款后,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发票一张、微信对话截屏及微信语音通话光盘一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承包了原告在奇台县半截沟镇承包的电力工程作业,原、被告口头约定该工程由被告包工包料,被告在进行承包的电力工程作业时因资金不足故找原告为其垫付电力工程带电作业车费12600元,原告在替被告垫付该笔款项后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尽快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能够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垫付电力工程带电作业车费12600元的请求,由原告提供的发票和微信语音通话光盘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证据,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庭审中原告辩称除了发票中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带电作业费12600元,剩余主张的3000元是原告替被告垫付了20个变压器上的20套资料复印费3000元。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款项金额认定为12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2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磊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王影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