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41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91号1-2栋5层19。
法定代表人:李星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姜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