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2419号
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星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晶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晶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祖 克 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热孜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