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油联秋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联秋林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3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油联秋林工程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3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该项目的大型特种机械设备维修项目钢结构防火涂料承包合同的履行地为***依市白碱滩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工程所在地***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消防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其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根据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可知,本案为2021年11月3日油联秋林工程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防火涂料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由***消防公司承建大型特种机械设备维修项目钢结构涂刷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防火涂料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大型特种机械设备维修项目工程地点为***依”另查,新疆天正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报告均标明工程地点位于***依市***依区,由此可知,该工程项目位于***依市***依区行政区划内,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消防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 综上,油联秋林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远   志 审 判 员 乔   汇   涛 审 判 员 唐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旭 书 记 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