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9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115号1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和县工业园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园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联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和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新疆联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和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和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1.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军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