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庆禹,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0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的申请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万元及该61万元工程款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76250元,共计支付686250元;2、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向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宜***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4、经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盛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0执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立新
审判员 孟晓宜
审判员 李宝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