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某某租赁站、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262号
申请人: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租赁站,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经营者:齐某。
被申请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8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租赁站经营者齐某乌鲁木齐银行账户×××价值1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  依  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