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81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创美源广告制作工作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151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一巷121号高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创美源广告制作工作室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691.8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