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0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高新街北一巷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7,200.0元,执行费30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